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之维The Physical Dimension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孙锐;
摘要(Abstract):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体化"审查、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困境,亟须摆脱"合法性"的桎梏、摒弃"真实性"的干扰,实现由"一体化"向"两步走"的理论转型。对非法供述的界定,须淡化"刑讯"与"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基准,以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为判定要素。对毒树之果的判断核心在于源头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可确认二者具备同源性,应将其一并排除。同时,非法实物证据亦无需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为要件。
关键词(KeyWords): 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刑讯逼供;重复供述;毒树之果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语境下鉴真规则适用研究”(19YJC820052)阶段性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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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91/j.cnki.411028.2021.01.007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万毅:《关键词解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 (1)“程序性裁判理论”最早由陈瑞华教授提出,他认为“程序性裁判”是与“实体性裁判”相对应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为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而举行的司法裁判活动。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排除规则,就属于一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制度。陈瑞华:《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法学家》,2011年第3期。
- (2)(1995)石刑初字第53号。
- (3)(2015)浙绍刑终字第587号。该刑事裁定书中提到“虽然公安机关在实施抽血取样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上违反法定程序,但马某血样抽取有民警和协警的陪同,且血液抽取整个过程有同步录像固定,其违反法定程序的性质和程度不足以否定检材获取的可靠性及真实性,也不足以对本案证据采信公正性产生影响”。
- (4)万毅:《关键词解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 (6)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 (7)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 (8)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
- (9)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 (10)《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据此,凡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皆可认定为“酷刑”,也就可以认定为“刑讯逼供”。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 (11)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 (12)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译:《审讯与供述》,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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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波及力”是一个源自于德国法上的概念,德文是Femwirkung,多译为“远程效力理论”。在中国还有多种译法,如“波及效应”“远距离的影响”“远程效力”等。
- (15)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0页。
- (16)杨宇冠:《“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应用》,《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
- (17)杨宇冠:《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澄清的两个问题》,《检察日报》,2010年8月11日。
- (18)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 (19)约翰·W·斯特龙主编,汤维建,等译:《麦考密克论证据》第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2页。
- (20)以实然的状态来看,所谓衍生证据一定是经由先前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而产生或者发现的,因此二者之间必然具备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不会存在毒树之果这一概念。这里的关注焦点,是在于因果关系的唯一性问题,即源头证据是否为衍生证据得以发现的唯一的起因或者必要的前提。如果不是唯一的,那么衍生证据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方式获取,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因此得以中断。
- (2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73页。
- (22)万毅:《关键词解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 (23)陈瑞华教授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模式分为“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则可以说专门为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所确立,对于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侵害利益不大的违法侦查行为,若采取无条件的排除模式,未免过于严厉。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